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娑?/span>
(2020年8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五届〕第27号
《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娑ā芬延?020年8月27日经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3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娑ā返木龆?/strong>
(2020年12月3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娑ā方辛松蟛?,认为其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闽都历史文脉,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婊?、调查、认定、建档、传承、传播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在本市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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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偕绞瘛⑷砟净?、茶亭十番音乐、闽剧、福州伬艺、福州评话等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ㄈ└V萃烟テ崞鼢凼渭家?、福州茉莉花茶窨制工艺、聚春园佛跳墙制作技艺、六神经络骨通药制作工艺、林氏骨伤疗法等传统技艺、医药;
?。ㄋ模╊醋宸巍⒊戮腹眯潘?、马尾—马祖元宵节俗等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五)咏春拳等传统体育和游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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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实物和场所,凡属文物的,适用文物?;し?、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鞯牧斓迹淠扇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建立与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飨嗍视Φ木驯U匣疲杈蚜腥胪恫普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すぷ餍骰?,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すぷ鳌?/span>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さ淖橹⑿鳌⒓喽胶凸芾砉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构(以下简称?;すぷ骰梗└涸鹁咛迨凳┓俏镏饰幕挪;すぷ鳌?/span>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财政、工业和信息化、教育、人力资源、民族与宗教、卫生健康、体育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す婊?,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予以?;?,发现未能有效实施的应当及时纠正、处理。
第七条 本市实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ぶ贫?。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调查、认定的基础上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市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包括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以及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规定第三条所列内容认定的代表性项目。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表性项目名录信息共享平台,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相关档案以及数据应当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阅。
第八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实施一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真实、系统、全面记录其种类、数量、分布、生存环境、保护现状等情况,并依法征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将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等送交所在地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
第九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列入本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应当确定负责项目日常?;すぷ鞯拇硇韵钅勘;さノ唬ㄒ韵录虺票;さノ唬?。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应当每年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履行?;ぶ霸鹎榭龊拖钅看星榭觥?/span>
第十条 以代表性传承人、?;さノ坏拿蹇狗俏镏饰幕挪?、传播活动的,应当取得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保护单位资格。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级代表性项目保护监测预警机制,每两年组织一次对代表性传承人和?;さノ宦男写幸逦竦惹榭龅钠拦溃⑾蛏缁峁拦澜峁?。评估结果作为对代表性传承人和保护单位资助、补助、奖励的主要依据。
代表性传承人或者?;さノ?,经评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或者?;さノ蛔矢瘢⒂枰怨迹?/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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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シ捶?、法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级?;ぃ?/span>
?。ㄒ唬┒怨壹?、省级代表性项目,应当编制专项?;す婊?,设立展示场所、传承基地,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保护、研究、传承和展示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ǘ┒允?、县(市、区)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按照本级保护规划实行?;ぁ?/span>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对代表性项目实行分类?;ぃ?/span>
?。ㄒ唬┒钥凸鄞嫘跫丫Щ蛘呋鞠У拇硇韵钅?,应当组织调查,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档案库,实行记忆性?;ぃ?/span>
?。ǘ┒员袅傧У摹⒒钐薪衔训拇硇韵钅?,应当制定抢救?;し桨?,优先安排抢救性保护所需经费以及技艺展示场所,安排或者招募人员学艺,及时收集相关资料和实物,建立档案,实行抢救性?;?;
?。ㄈ┒允苤诮衔惴?、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提供必要场所、培育或者扶持传承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
?。ㄋ模┒跃哂猩约家蘸蜕缁嵝枨?,能够转化为文化产品或者文化服务的代表性项目,通过培育和开发市场、完善和创新产品或者服务、引导金融机构提供金融支持等方式,实行生产性保护。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每年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入高等院校、职业学?;蛘呖蒲谢菇醒行?、研习和培训,提高其文艺素养、技能水平、项目运营管理能力。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和?;さノ挥Φ蓖ü蛏缁嵴心佳г钡确绞剑乒闶凳┘易宕?、师徒传承与现代职业教育相结合的传承人培养模式。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后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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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С钟刑跫难Mü⒋硇韵钅啃1窘滩?、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示范学校、邀请代表性传承人进校园等方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宣传和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活动;
?。ㄈ┲С指叩仍盒:椭械戎耙笛?璺俏镏饰幕挪喙刈ㄒ祷蛘呖纬?,按照规定给予助学金、奖学金或者减免学费等资金保障;
?。ㄋ模┲С执硇源腥擞敫叩仍盒;蛘咧械戎耙笛:献?,通过建立教学传承基地等方式,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专业人才;
?。ㄎ澹┲С址俏镏饰幕挪蠹倘瞬排嘌钠渌胧?。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创建软木画、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传承?;せ?,用于生产、传习以及展示,并给予场地、资金、成果转化等方面的支持。
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软木画、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行业产业政策,促进行业转型升级、结构调整,引导行业布局,?;ご彻ひ樟鞒陶逍院秃诵募家照媸敌?。
市财政部门应当设立工艺美术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软木画、脱胎漆器髹饰技艺等传统工艺美术。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规范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以及相关资源数据库,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多媒体等形式,对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实施数字化保护。
第十八条 对代表性项目集中、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彰显闽都文化的特定区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本级文化生态?;で敌星蛐哉灞;?。
区域性整体?;びΦ币苑俏镏饰幕挪诵?,保持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人居环境。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的,应当协调好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ず妥匀簧肪持涞墓叵怠?/span>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下列方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だ茫?/span>
?。ㄒ唬┥枇⒀芯炕购痛俺∷狗俏镏饰幕挪南?、典籍、资料的整理、翻译、出版活动,或者开展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化艺术创作;
?。ǘ┨峁┓俏镏饰幕挪;ぷ式?、志愿服务;
?。ㄈ┦詹?、展示、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
?;すぷ骰菇邮芄?、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的资料和实物,应当向捐赠者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非遗进古厝”活态传承,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表演、作品展示、特色文化体验等,宣传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挖掘和弘扬古厝文化内涵,植入文化产业,开发文化创意产品。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或者在公共文化机构内设立专门展室。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无偿提供公共场地或者协调减免场地租金等形式,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工业遗址、公共文化设施等,为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交流提供便利。
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さノ唤ㄉ璐硇韵钅看谢兀⒏荽硇韵钅看谢乜勾谢疃氖导是榭?,通过补助、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二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以昙石山文化、三坊七巷文化、船政文化、寿山石文化、福州古厝等闽都地域特色文化为重点内容,结合陈靖姑信俗、拗九节等民俗、节庆,开展具有地方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展演、体验等活动。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ぶ?,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ひ馐?。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冒用代表性传承人、?;さノ坏拿蹇狗俏镏饰幕挪?、传播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睿磺榻谘现氐?,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文化生态?;で诟谋溆敕俏镏饰幕挪嗷ヒ来娴淖匀痪肮酆腿司踊肪车?,由文化、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すぷ骰辜捌涔ぷ魅嗽保诜俏镏饰幕挪;すぷ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