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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ぬ趵?/div>
2018-08-3110-51-59来源:福州人大网

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

(2018年4月27日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7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以下简称“海丝史?!?的?;?,促进海丝史迹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奈锉;しㄊ凳┨趵贰陡=ㄊ∥奈锉;す芾硖趵泛汀陡=ㄊ±肺幕敲蛎搴痛炒迓浔;ぬ趵返扔泄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ぁ⒐芾砗屠?。

  本条例所称的海丝史迹是指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

  第三条 海丝史迹?;びΦ奔岢直;の?、抢救第一、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丝史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すぷ鳎⒘嵋橹贫?,统筹、协调、解决海丝史迹?;さ闹卮笫孪罴跋喙毓ぷ鳌?/span>

  第五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海丝史迹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丝史迹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海丝史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日常安全检查、现场?;さ群K渴芳1;すぷ?。

  鼓励、引导海丝史迹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制定村规民约,建立群众性?;ぷ橹斡氡;ずK渴芳?。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海丝史迹?;す芾砘梗Φ甭男邢铝兄霸穑?/span>

  (一)依法设置标志说明、保护设施;

 ?。ǘ└涸鸢踩婪豆ぷ鳎涫捣阑?、防盗、防水、防虫、防坍塌等安全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向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

 ?。ㄈ└涸鸸械暮K渴芳5男奚?、保养和管理工作;

 ?。ㄋ模┙⑷粘9芾?、巡查制度及?;ぜ锹嫉蛋?,并将?;ぜ锹嫉蛋付ㄆ诒ㄊ?、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ㄎ澹┓?、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非国有海丝史迹的日常保养、修缮和安全防范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职责。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海丝史迹?;すぷ飨嗍视Φ木驯U匣?,将日常监督管理、维护修缮、科学研究、宣传教育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海丝史迹保护社会基金。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ずK渴芳5囊逦瘢腥ㄈ白?、制止、举报破坏海丝史迹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志愿服务、技术服务、开发文化产品等方式参与海丝史迹的研究、宣传、?;?、利用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

 ?。ㄒ唬┦ナ俦λ?、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

 ?。ǘ┗嘲惨ぶ贰⒚銮逡逡さ榷酝饷骋咨唐飞?;

 ?。ㄈ┒鞔屠喷鹂ね醯抡鐾蹯簦?、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

 ?。ㄋ模┢渌泄氐奈奈锉;さ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第十二条 本市的海丝史迹实行?;っ贾贫?。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海丝史迹普查和申报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っ?。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っ冀⒌蛋甘菘猓⒓笆备峦晟?。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す婊婪ūㄅ笙蛏缁峁?,并将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海丝史迹?;で虻?,应当征求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经依法批准的海丝史迹?;す婊Φ毖细裰葱?,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

  十五条 海丝史迹?;す婊Φ狈掷嗷êK渴芳5谋;で颍?/span>

 ?。ㄒ唬┒粤腥胧澜缥幕挪己椭泄澜缥幕挪け该サ模Φ被ㄒ挪突撼迩?,并设立界碑(桩);

 ?。ǘ┒晕戳腥胧澜缥幕挪蓟蛘咧泄澜缥幕挪け该?,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し段Ш徒ㄉ杩刂频卮?/span>

 ?。ㄈ┒圆皇粲谖奈锉;さノ?,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第十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测巡查、重大事项专家咨询论证、安全?;?、应急响应、年度通报等制度,并定期检查评估海丝史迹保护情况。

  第十七条 海丝史迹?;で蚰诮菇腥魏纹苹凳芳5慕ㄉ杌疃?。

  确因保护需要在遗产区和?;し段诮薪ㄉ璧?,应当符合?;す婊捎枚院K渴芳S跋熳钚〉慕ㄉ璺桨负褪┕すひ?,并依法报批;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报请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缓冲区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す婊⒁婪ūㄅ?。建筑物、构筑物的风格、色调、体量和高度,应当与海丝史迹的历史风貌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海丝史迹?;す婊凳┣熬家呀ㄉ璧慕ㄖ?、构筑物,不符合现有规划的,应当进行改建或者拆迁,并依法给予补偿;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九条 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ㄒ唬┰诤K渴芳1;ど枋⒈;け曛旧险盘⑼课?、刻划;

 ?。ǘ┥米砸贫;ど枋┖捅曛舅得?;

  (三)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

  (四)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ㄎ澹┓伞⒎ü婀娑ǖ钠渌:K渴芳<捌淅贩缑埠突肪车男形?。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勘查、划定海丝史迹的地下、水下埋藏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公布。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依法报请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

  在地下、水下埋藏区外工程建设中发现海丝史迹的,建设单位应当停止施工并?;は殖。⒓幢ǜ嫠诘匚奈镄姓鞴懿棵?。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员到达现场处置,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海丝史迹的修缮,应当遵循不改变史迹原状的原则。

  海丝史迹的修缮方案应当依法报批,由取得相应等级资质证书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缮过程的监督指导。

  不属于文物或者历史建筑的非国有海丝史迹有损毁危险的,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二条 鼓励发展与海丝史迹相关的旅游、文化展示、文化创意等产业,提升其历史文化内涵,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海丝史迹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海丝史迹承载的历史信息、艺术和科学价值,以及与其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挖掘、研究和宣传工作,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的?;ご?。

  第二十四条 具备条件的海丝史迹应当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置专题博物馆(展示馆、陈列室等),展现海上丝绸之路重大历史事件和福州海丝特色文化。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丝史迹名称、标识、品牌的建设和传播,推动相关商标和域名注册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丝史迹?;ぴぞ?。对存在违反保护规划、危及海丝史迹安全隐患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并向保护管理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ひ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传统风貌建筑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ㄒ唬┪淳婪ㄅ?,在?;で蚰诮薪ㄉ璧?;

 ?。ǘ┪淳婪ㄅ?,修缮海丝史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在海丝史迹?;ど枋⒈;け曛旧险盘?、涂污、刻划,或者擅自移动?;ど枋┖捅曛舅得?,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海丝史迹所在单位予以劝阻、制止,对不服从劝阻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采取措施?;は殖〔⒘⒓幢ǜ娴?,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关海丝史迹?;ば姓鞴懿棵偶捌涔ぷ魅嗽?,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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