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8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2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俏镏饰幕挪ā?、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ぬ趵返扔泄胤?、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ぁ⒗煤凸芾?,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历史文化名城?;びΦ弊裱蒲Ч婊⒀细癖;さ脑?,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正确处理历史文化遗产的?;ご杏肟⒗玫墓叵?。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さ募喽焦芾砉ぷ?。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す芾碜酆闲骰?,对历史文化名城?;すぷ鹘行骱椭傅?。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す芾碜酆闲骰谷粘9ぷ?。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土资源、园林、环境?;?、旅游、市容管理、教育、民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ず凸芾砉ぷ?。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的?;ず凸芾砉ぷ髂扇牍窬煤蜕缁岱⒄构婊?,并将历史文化名城?;ぷㄏ钭式鹆腥氡炯恫普に?。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だ肺幕堑囊逦?,有权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ず凸芾砉ぷ鳌?/span>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さ男逃銮咳癖;ひ馐叮栽诶肺幕潜;すぷ髦凶龀鐾怀龉毕椎牡ノ缓透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つ谌?/span>
第九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的?;つ谌葜饕ǎ?/span>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
(二)三坊七巷、朱紫坊、上下杭等历史文化街区;
(三)烟台山、冶山、马尾等历史文化风貌区;
(四)鼓岭、马厂街等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
(五)螺洲、闽安等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六)福州文庙、华林寺大殿等不可移动文物;
(七)非物质文化遗产;
(八)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九)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つ谌?。
前款所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脱胎漆器、佛跳墙制作等传统手工技艺;寿山石雕、软木画等传统美术;闽剧、福州评话、伬艺等传统戏剧和曲艺;福州十番等民间音乐;诗钟等民间文学和福州方言;各种传统舞蹈、传统医药、杂技与竞技、健康的民俗活动;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等。
第十条 福州历史文化名城实行?;っ贾贫?。?;っ及ü裨汉透=ㄊ∪嗣裾脊嫉谋;は钅恳约案荼咎趵诰盘跛心谌菹钕碌谋;は钅?。
第十一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历史文化名城?;っ?。
市建设、城乡规划、文化(文物)、园林等主管部门,应当普查本市的历史文化资源,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及时提出将其列入?;っ嫉囊饧?。
除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は钅客?,对列入保护名录的?;は钅浚薪ㄉ柚鞴懿棵庞Φ被嵬泄夭棵抛橹衣壑げ⑾蛏缁峁?,经历史文化名城?;す芾碜酆闲骰股笠椋ㄊ腥嗣裾己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名录建立档案数据库,并及时更新。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文物)、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
第三章 ?;す婊?/span>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建设、文化(文物)、历史文化街区?;す芾砘沟扔泄氐ノ?,编制福州历史文化名城?;す婊?,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す婊嵬幕ㄎ奈铮┲鞴懿棵?、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专项?;す婊?;会同文化(文物)、建设、园林、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的专项保护规划。各专项保护规划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经依法批准的?;す婊?,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并公布。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し段Оê诵谋;し段?、建设控制地带;必要时,可以在建设控制地带外划定环境协调区。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确定后,列入?;す婊ㄊ腥嗣裾疾⒐?。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ぷ纯鼋衅拦?,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ご胧?/span>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す婊细癖;だ烦乔占涓窬?、自然地貌与外围山水环境,控制历史城区开发总量、人口规模、空间尺度,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和立面风格,延续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九条 历史城区中轴线沿线新建建筑的建筑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应当符合?;す婊囊?。
第二十条 于山、乌山、屏山之间视线走廊宽度为100米,视线走廊之内的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围合范围内的其他区域、历史城区内白马河沿线建筑高度不得超过48米。闽江北岸解放大桥青年会广场周边区域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8米,闽江南岸应当凸显烟台山山体轮廓特征。
违反前款规定高度的建筑物,以及现有严重影响于山、乌山、屏山山体景观风貌的建筑物,应当按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依法进行整治。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だ肺幕智恼宸缑蔡厣翱占湫翁;ず托薷慈黄呦锏姆幌锝峁梗;ず脱有熳戏唤智臃灰惶宓恼蹇占涓窬?,保护和延续上下杭街区传统商业街巷、建筑、会馆的历史风貌。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的商业经营布局,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专项?;す婊⒂虢智诨肪场⒐δ芟嗯涮?,注重历史文化宣传,展示福州地方文化的项目和老字号。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设置明显的?;け曛荆昝鞅;し段А?/span>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二十四条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核心?;し段?,除新增必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批准之前应当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改变历史建筑使用性质,或者在历史建筑上设置牌匾、空调设备、外部照明等设施,应当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维护传统格局,延续历史风貌。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新建、改建道路时,不得改变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第二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环境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て湟来娴淖匀挥肴宋幕肪?,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与文物古迹及周边环境风貌相协调。
第二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历史建筑的?;し段诮菇邢铝谢疃?/span>
(一)擅自爆破、取土、挖沙、围填水面、抽取地下水等;
(二)建设损害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三)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历史建筑构件;
(四)在历史建筑上张贴或者设置除店牌、店招外的户外广告;
(五)其他破坏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风貌区和历史建筑群的整体开发利用,市人民政府应当征集市民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制订建设方案,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建筑,负责建筑物的保养和安全防范,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接受指导、检查和监督。
历史建筑的维护和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审定的保护方案实施。
直管公房和政府代管的历史建筑,由政府确定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负责维护和修缮。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确不具备维护和修缮能力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进行补助、修缮或者采取置换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三十条 经依法批准拆除的历史建筑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刻、建筑构件等,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第三十一条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さノ坏牟豢梢贫奈铮幕ㄎ奈铮┲鞴懿棵庞Φ庇枰缘羌枪?,并划定其保护范围。
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历史资料、考古调查划定地下文物埋藏区,并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组织考古调查、勘探或者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文物或者文物遗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文化(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并?;は殖?。
第三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所依存的文化空间发源地划定?;し段В柚帽;け曛?,进行整体性?;?。对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展示场所和传承场所,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传统商业贸易、手工艺和地方传统饮食街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结合城市经济、建设活动统筹予以?;?。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和积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三十四条 古河湖水系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综合整治规划进行治理,?;ず突指次骱茁砗?、晋安河、琼东河、安泰河、屏东河、东西河等的历史景观风貌,?;ひ糯娴暮忧?、树木和石砌驳岸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填盖、占用古河道或者改变古河道走向。
第三十五条 历史城区内体现福州历史文化内涵的街巷、区域和建筑的名称,不得擅自更改。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在依法报经批准前,市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程序审批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市容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审定的?;し桨甘凳┪ず托奚衫方ㄖ?,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睢?/span>
第四十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破坏街容街貌等行为,由历史文化街区?;す芾砘挂勒障喙胤煞ü嬗枰源Ψ!?/span>
违反本条例其他行为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三山两塔,是指乌山、于山、屏山、乌塔、白塔。
(二)三坊七巷,是指衣锦坊、文儒坊、光禄坊、杨桥巷、郎官巷、塔巷、黄巷、安民巷、宫巷、吉庇巷。
(三)历史城区,是指以三山两塔区域为核心,东起五一路、五四路,西至白马河(含西湖),北起屏山北麓,南至东西河的古城区和城廓外的滨江地区(含台江城区、仓前城区)构成的区域。
(四)历史城区中轴线,是指北起屏山,沿鼓屏路、八一七路、解放大桥至烟台山的历史城区沿线地段。
第四十三条 有关县(市)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ず凸芾?,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1995年10月2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州市历史文化名城?;ぬ趵吠狈现??!?/span>